身体权的概念和特点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29 17:14) 点击:453 |
关于身体权的概念,近几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: 第一种观点认为,身体权指自然人对其肢体、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 配权[1]。 第二种观点认为,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的安全并支配其肢体、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[2]。 第三种观点认为,身体权是不为他人妨害,而就身体之安全,享受利益之权利[3];是以保持身体完全为内容之权利[4]。 身体是公民享受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,离开了身体,公民无任何权利可言,不能具备法律上的人格。因此,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、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。因而,上述关于身体权概念的界定,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身体权概念的内涵,但均不够全面。 身体权,是以确认和保护自然人身体完全、完整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。身体权具有以下特征: (1)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,是自然人身体完全、完整的利益。身体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质前提,离开身体,自然人就无任何权利;身体残缺,就会导致自然人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,实际上无法享有某些利益。身体权的设定,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、完整的利益,不被破坏;即使遭到破坏,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。 (2)身体权体现在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。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,如皮肤、肾脏等,转让给他人。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,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,就侵犯了公民的身 体权。 (3)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,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。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,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,所有权支配的是物,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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